《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提出,實行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要求各地在生態文明制度創新方面積極實踐、力爭突破。近日,天津市政府辦公廳印發實施了《天津市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以進一步兼顧發展和減排,推進減污降碳協同增效,激發減排動力、釋放減排空間,力爭逐步形成較為完善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體系。
《管理辦法》共包括六章24條。
《管理辦法》明確,天津市實施排放總量控制的重點污染物,包括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兩項大氣污染物和化學需氧量、氨氮兩項水污染物。堅持完善以區為單元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機制,逐步強化以企事業單位為單元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確保國家下達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目標有效落實。
《管理辦法》要求,企事業單位應當依法依規開展自行監測,如實記錄重點污染物排放情況,按要求向所在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廢氣(水)排放量、重點污染物排放種類、重點污染物排放濃度及排放方式等,并對上報內容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交通運輸、水務、住房城鄉建設、規劃資源、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監督管理工作。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優化企事業單位重點污染物排放量核定技術和流程,建立監測統計監管系統,及時準確監測核算企事業單位重點污染物排放量。
《管理辦法》從3方面明確了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工作的重點任務。一是科學核定企事業單位總量指標。按照突出重點、分類管理原則,逐行業核定現有企事業單位總量指標,依據污染物排放強度核定重點行業企事業單位總量指標。二是強化總量指標管理。建立可溯源、可查詢的總量指標管理臺賬,建立健全各區總量指標使用情況定期匯總分析研判機制。三是開展試點建設。在條件比較成熟的行業開展排污權交易試點,為排污權確權和交易探索路徑、打好基礎。
為確保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工作落地見效,《管理辦法》還從3個方面提出了加強組織實施的相關要求。一是加強組織領導,建立起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協調、市級有關部門各負其責、各區政府落實屬地責任,合力推進的工作機制。二是健全完善相關配套制度,進一步規范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量核定的技術和流程,及時準確監測核算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量。三是強化監督考核,把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管理工作,納入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加強對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
《管理辦法》的實施,有利于樹立總量指標是稀缺環境資源的理念,合理高效使用總量指標,支撐保障高質量發展;有利于激發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減排動力,降低污染物排放強度;有利于穩妥有序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有利于發揮有為政府和有效市場作用,合理高效配置環境資源,讓污染物排放績效好的企業獲得減排收益。有利于健全完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管理體系,加快生態環境監測體系和生態環境統計體系建設,提高生態環境治理能力治理體系現代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