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信:
關于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5.3.3 測點位置其他規定中,5.3.3.1 當廠界有圍墻且周圍有受影響的噪聲敏感建筑物時,測點應選在廠界外1 m、高于圍墻0.5m 以上的位置。現在的企業圍墻大多數都是柵欄類型,并非是實體墻,那么關于這種噪聲廠界外監測還有必要高于圍墻0.5m以上的位置么?能否直接按照5.3.2 測點位置一般規定,一般情況下,測點選在工業企業廠界外1 m、高度1.2 m 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離不小于1 m 的位置進行監測呢?
回復:
對于有敏感點的情況,為保證能夠測到廠界噪聲實際排放,要求在高于圍墻0.5m以上布點。如果企業廠界處的柵欄不影響噪聲排放,地面1.2m以上即能夠測到實際排放情況,可布點監測。
二、關于噪聲監測問題的回復
來信:
作為工業園區高層廠房進駐企業多,三面鄰廠或者兩面鄰廠的情況非常多。1、如何對首層以上的企業進行廠界布點進行噪聲或廢氣排放監測?2、如同棟樓宇樓上甲企業、樓下乙企業間都有公共部為上下層之間的樓板,都有噪聲排放,如何監測乙企業(設有辦公區、生產區)受樓上甲企業排放噪聲影響?相反,如何監測甲企業受乙噪聲排放影響?3、把工業園區內廠房違反規劃用途作為非工業(辦公室、電商辦公等)用途時當作噪聲敏感點,是否合適?目前基層遇到此類投訴非常多,這些在現行GB12348-2008中并未說明,望能得到指導意見?
回復:
一、企業廠界噪聲布點應按照《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2008)執行,一般情況下測點選擇在工業企業廠界外1m即可,廠界指由法律文書(如土地使用證、房產證、租賃合同等)中確定的業主所擁有使用權(或所有權)的場所或建筑物邊界。
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2008)第3.1條規定,“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等產生的、在廠界處進行測量和控制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上下樓兩企業之間的噪聲影響不屬于干擾生活環境,不能按照《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2008)開展測試與評價。工業園區中高層廠房的上下樓兩企業之間的噪聲測試與評價應結合管理部門或委托方的監測目的和要求開展,必要時可在噪聲監測期間暫停與待測企業相鄰企業的噪聲源的運行,以準確識別測量企業的噪聲。
三、按照《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2008),敏感建筑物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工業園區以生產為主,園區內建筑一般不屬于噪聲敏感建筑物。來信所述工業園區內的非工業用途的辦公室、電商辦公建筑是否可以作為敏感建筑物,需結合工業園區關于該建筑物最新的規劃與用途以及當地管理部門的聲環境管理要求判斷,如無相關的依據,一般不判斷為噪聲敏感建筑物。
三、關于HJ 552夜間噪聲測量時間問題的回復
來信:
在HJ 552-2010標準中6.5.3.2.b)監測頻次:夜間監測2次(22:00-24:00和24:00-6:00),指的是第一次必須是在22:00-24:00,第二次必須是在24:00-次日6:00之內?還是這兩次測量的時間只要是在22:00-次日6:00之內就可以?
回復:
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 公路》(HJ552-2010)第6.5.3.2.b)條的要求,夜間兩次監測應分別在22:00-24:00和24:00-次日6:00兩個時段內進行。規范設定此要求是由于這兩個時段的交通流量有較明顯的差異。
四、關于實際監測值超標,修約值達標情況如何判定問題的回復
來信:
2019年01月07日《關于噪聲結果保留位數問題的回復》中要求噪聲測量結果應修約至個位。如果某廠界執行GB12348-2008中2類功能區排放限值,晝間60dB,夜間50dB,晝間該廠界某點位噪聲監測值為60.4dB,背景值為50.0dB,依據HJ706-2014中5.2的規定,不做修正,依據HJ706-2014中8.1的規定,修約后噪聲排放值為60dB。此修約后噪聲排放值滿足GB12348-2008中4.1.1的要求:不超過表1規定的限值(60dB)。此時能否評價為達標?
回復:
按照《環境噪聲監測技術規范噪聲測量值修正》(HJ706-2014)的相關要求,將噪聲測量值修約到個位數,晝間廠界噪聲測量結果為60dB(A),未超過2類聲功能區廠界噪聲晝間標準限值,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2008)第4.1.1條“噪聲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限值”的要求,應判定為達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