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提出噪聲監測工作的總體目標為:到2025年,地級及以上城市全面實現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聲環境質量監測網絡不斷完善,監測與評價標準規范體系基本健全,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全面得到有效保證,監測信息發布實現制度化規范化,對噪聲污染防治和解決人民群眾關心的突出噪聲污染問題的支撐能力明顯提升。
在完善聲環境質量監測網絡方面,《意見》指出,要依法規范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置。生態環境部組織建立聲環境監測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聲環境質量監測網絡,規劃國家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聲環境管理需要,組織布設城市功能區、區域、道路交通等各類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確保點位設置的科學性、代表性、全面性。并且,要做好功能區監測站(點)核定以及嚴格功能區監測站(點)管理。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統一組織本行政區域功能區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布設和點位規范性評估核定工作,要嚴格履行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自核、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復核兩級評估核定程序。
《意見》特別強調:要推進自動監測系統建設。各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生態環境部門于2023年底前,其他地級城市生態環境部門于2024年底前,按有關自動監測技術規范要求,分別完成本行政區域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系統建設,并與國家和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聯網。鼓勵有條件的縣(區、市)開展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2025年1月1日起,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全面實現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開展城市及各類功能區晝、夜間達標率評價。并鼓勵支持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充分利用功能區自動監測數據,結合區域、道路交通以及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公共場所等聲環境質量監測數據和噪聲源排放監測數據,應用空間信息化技術,繪制并發布城市噪聲地圖,加強對城市不同時段、不同區域噪聲污染特征和變化規律分析,有效支撐對噪聲污染的分時段、分區域精準化管控。同時,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要組織開展噪聲計量標準的量值溯源與傳遞,強化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設備手工比對監測,保障監測數據準確可靠。承擔噪聲監測的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噪聲監測儀器檢定,定期進行校準。
此外,《意見》就強化噪聲監測科研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要加強多部門、多學科聯合技術攻關,加強噪聲監測新技術、新設備、新方法研究開發,促進相關產業發展、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鼓勵支持科研機構和相關企業研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簡易式、便攜式噪聲監測儀器設備。推進噪聲污染溯源、噪聲源定位與特征識別等先進技術手段應用,提高噪聲監測智能化水平。
關于加強噪聲監測工作的意見(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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