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加快建立和完善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業單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生態環境部組織編制形成了《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工業噪聲(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并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目前,我國的排污許可管控范圍以廢水、廢氣為主,依法兼顧固體廢物和土壤,目前暫未涵蓋噪聲相關內容。國務院辦公廳于2016年11月發布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中提出,“排污許可證管理內容主要包括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并依法逐步納入其他污染物”、“推動修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探索將有關污染物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
噪聲一直未能納入排污許可管理是受限于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沒有排污許可的相關內容,2021年12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的修訂,明確將工業噪聲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噪聲納入排污許可管理有了上位法的支撐。
《意見稿》包括適用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基本情況填報要求,噪聲許可排放限值確定方法,污染防治技術要求,自行監測管理要求,環境管理臺賬編制要求,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編制要求,合規判定方法共十部分內容。
該標準規定了排放工業噪聲的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工業噪聲相關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工業噪聲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和合規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技術要求。
該標準適用于指導排放工業噪聲的排污單位填報排污許可證工業噪聲相關申請信息,適用于指導 審批部門審核確定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工業噪聲相關許可要求,適用于《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 B、C、D 類行業中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規定應申領排污許可證且排放工業噪聲的排污單位。地方生態環境管理部門依法依規判定排污單位產生的聲音不屬于工業噪聲的,不適用該標準。
根據該標準要求工業噪聲排污單位許可排放限值包括廠界晝間許可排放限值和夜間許可排放限值。廠界晝間許可排放限值為晝間時段內測得的等效聲級;廠界夜間許可排放限值為夜間時段內測得的等效聲級,夜間頻發噪聲的最大聲級,以及夜間偶發噪聲的最大聲級。僅在晝間進行生產的工業噪聲排污單位許可廠界晝間排放限值,晝間和夜間均進行生產的許可廠 界晝間排放限值和廠界夜間排放限值。根據國家和地方工業噪聲排放標準,按從嚴原則確定噪聲許可排放限值。
據了解,該標準征求意見的截止時間為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