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評估辦法》,已有生產廢水排入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排水戶,經評估其生產廢水含有污染物不能被污水處理設施有效處理或者可能影響污水處理設施出水穩定達標的,由運營單位將評估結果和具體建議形成報告,上報各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擬將生產廢水排入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排水戶,在辦理排水設施設計條件咨詢時,運營單位應主動服務。運營單位應在排水戶辦理排水設施設計條件咨詢時或之前,根據排水戶的生產工藝、物料、產品等對其可能產生的生產廢水進行評估,評估其水量和部分特征污染物對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的影響,并根據評估結果出具排水設施設計條件咨詢意見。
《評估辦法》稱,鼓勵運營單位根據污水處理設施處理能力,針對對環境和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不構成影響的可生化性指標,按照 “綠色低碳”與“互利互惠”的原則,與排水戶共同協商,確定可生化性指標排放濃度及排放量,探索污水代處理模式。運營單位與排水戶通過簽訂具備法律效力的書面代處理協議,約定排水戶排入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污染物濃度限值。雖然名為“生產廢水”,但《評估辦法》并沒有簡單將“廢”與“污”直接關聯。《評估辦法》稱,生產廢水如水質指標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中當地水域功能類別對應排放標準或以上的,廣州各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市生態環境局各分局應鼓勵排水戶自行回用或自愿排入自然水體。
全文如下:
各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廣州市生產廢水對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影響評估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廣州市水務局(排水管理處)反映。
廣州市水務局
2022年12月19日
廣州市生產廢水對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影響評估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排入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工業廢水、醫療污水等污水(以下稱“生產廢水”)的評估工作。
第三條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實施本評估辦法,協調處理相關問題;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的評估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及其各分局配合指導評估工作,指導排水戶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等手續。
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以下稱“運營單位”)具體承擔服務范圍內的評估工作。
第四條 運營單位應摸清服務范圍內的生產廢水污染物排放特征,依據《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 31962)等標準,結合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狀態、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處理能力和設計標準以及周邊環境狀況和水域功能類別情況,科學、客觀、公正地開展評估工作。
第五條 本辦法評估對象為已有生產廢水排水或擬將生產廢水排入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排水戶。評估工作按已有生產廢水排水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排水戶、擬將生產廢水排入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排水戶實行分類評估:
(一)已有生產廢水排入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排水戶,經評估其生產廢水含有污染物不能被污水處理設施有效處理或者可能影響污水處理設施出水穩定達標的,由運營單位將評估結果和具體建議形成報告,上報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
(二)擬將生產廢水排入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排水戶在辦理排水設施設計條件咨詢時,運營單位應主動服務。運營單位應在排水戶辦理排水設施設計條件咨詢時或之前根據排水戶的生產工藝、物料、產品等對其可能產生的生產廢水進行評估,評估其水量和部分特征污染物對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的影響,并根據評估結果出具排水設施設計條件咨詢意見。
第六條鼓勵運營單位根據污水處理設施處理能力,針對對環境和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不構成影響的可生化性指標(如BOD5等),按照 “綠色低碳”與“互利互惠”的原則,與排水戶共同協商,確定可生化性指標排放濃度及排放量,探索污水代處理模式。
運營單位與排水戶通過簽訂具備法律效力的書面代處理協議,約定排水戶排入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污染物濃度限值。
第七條 排入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生產廢水,水質指標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中當地水域功能類別對應排放標準或以上的,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市生態環境局各分局應鼓勵排水戶自行回用或自愿排入自然水體。
第八條 運營單位可根據日常水質監測數據對排水戶污水排放情況開展動態跟蹤、科學評估。若后續過程中經評估認定為污染物不能被污水處理設施有效處理,或可能影響污水處理設施出水穩定達標,或代處理協議進行變更、調整或將到期且不再延續,運營單位應及時書面告知市生態環境局及其各分局以及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排水戶應及時申請對排污許可證、排水許可證進行調整。
第九條 本評估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廣州市生產廢水對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影響評估辦法》解讀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十四五”規劃》的決策部署,切實推進《廣州市排水條例》相關工作要求,規范工業企業、醫療企業排水管理,保障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廣州市水務局編寫了《廣州市生產廢水對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影響評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按生產廢水是否接入公共污水管網進行分類評估,明確各級部門分工,建立評估機制?!掇k法》擬作為部門規范性文件公布施行,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一)保障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重要支撐
近年來,廣州市持續推進排水管理工作,先后印發《廣州市河長制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深入推進整治違法排水相關工作的補充通知》《廣州市排水戶分類分級管理辦法》等一系列文件,排水管理工作已經初見成效。
2022年3月1日,《廣州市排水條例》正式施行。為保障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廣州市排水條例》在排水管理方面作出規定,公共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符合標準的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設施。排入公共排水設施的工業廢水、醫療污水等類型的污水不得影響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
目前,由于相當數量企業的排水管沒有經過水務部門的接駁核準,就直接接入城鎮公共管網,存在著大量錯接亂接的現象,導致了大量污水偷排亂排。其中,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工業廢水可能對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產生影響,出水水質難以達到排放標準,常見的有毒有害物質如下:
一是氰類、苯類、酚類、醛類、酮類等有機污染物,對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生化系統造成較大沖擊;
二是汞、鎘、鉻、砷、鉛、鎳等重金屬污染物,對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生化系統中的微生物有抑制作用,影響污泥的活性和資源化利用;
三是硫酸根、氯離子等無機離子污染物,會加劇管道的腐蝕,對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造成潛在沖擊。因此,需建立評估機制,預防超標的有毒有害廢水排入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障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
(二)提升污水收集處理效能的重要措施
2019年4月,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生態環境部、發展改革委聯合印發了《城鎮污水處理提質增效三年行動方案(2019-2021年)》。隨后,廣州市印發《廣州市城鎮污水處理提質增效三年行動方案(2019-2021年)》(以下簡稱《行動方案》),相關部門根據《行動方案》工作要求,開展排水戶源頭管控、公共排水設施精細化管理、污水收集處理設施的建設和改造等整改工作,全市污水處理能力得到有效提升。
2022年1月,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廣東省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十四五”規劃》(以下簡稱《規劃》)。《規劃》提出以管網建設和改造為重點,加快實現城鎮生活污水治理“雙轉變、雙提升”,從設施增量建設為主轉向存量設施提質增效與增量結構調整并重,補齊城鎮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設施短板,完善城鎮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設施體系。為深化落實城鎮污水提質增效改革措施,推進城鎮生活污水治理“雙轉變、雙提升”,進一步提升城鎮污水收集處理效能,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基于節能減排和互惠雙贏的服務新模式,提出污水代處理模式。
綜上,廣州市水務局通過編寫《辦法》,提出按生產廢水是否接入公共污水管網進行分類評估的理念,明確生產廢水行業范圍、評估流程、污染物指標應當滿足的標準,指導各級職能部門分工合作,建立評估機制,試行污水代處理模式,預防超標的有毒有害廢水排入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提升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效能。
二、制定《辦法》的主要參考依據
制定《辦法》主要法規標準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1號)》《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2015第21號令)》《廣州市排水條例》、《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 31962)》等。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關于生產廢水行業范圍的問題
《辦法》第二條提出適用范圍是排入公共排水設施的工業廢水、醫療污水等生產廢水,主要依據《廣州市排水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公共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符合標準的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設施。排入公共排水設施的工業廢水、醫療污水等類型的污水不得影響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
(二)關于污染物指標應當滿足標準的問題
《辦法》基于污水排放范疇常見的國標、地標,結合當前工業企業排水管理現狀及以往工作經驗,按照生產廢水是否接入城鎮公共污水管網進行分類評估,已排入和擬接入城鎮公共污水管網的生產廢水,污染物指標參照《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 31962)B級規定及相關行業標準。
(來源:廣州市水務局、羊城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