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的;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影響河勢穩(wěn)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
二、未經同意,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的
三、雖經同意,但未按照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有關工程設施的
四、未經審查同意工程建設方案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的;未按照審查批準的位置、界限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的
五、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
六、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
七、違反規(guī)劃同意書要求在江河、湖泊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的
八、未按規(guī)劃治導線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導河水流向、保護堤岸等工程,影響防洪的
九、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傾倒垃圾、渣土的;從事影響河勢穩(wěn)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
十、不符合河口整治規(guī)劃圍海造地的;圍湖造地;未經批準圍墾河道的
十一、擅自填堵或者覆蓋內河涌的;擅自填堵、縮減原有河道溝叉、湖塘洼淀,設置水閘、覆蓋河道的
十二、經批準需要填堵內河涌的,建設單位不按照批復要求采取等效替代措施或補救措施的
十三、未經批準或未重新辦理審批手續(xù)而開發(fā)利用河口灘涂的
十四、河口灘涂開發(fā)利用工程竣工后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十五、雖經批準開發(fā)利用河口灘涂,但未按批準的位置和界限施工又不改正的;雖經批準開發(fā)利用河口灘涂,但擅自改變河口灘涂用途、范圍的
十六、在江河兩岸及水庫集水區(qū)域采用煉山或者全墾方式更新造林以及栽種桉樹等不利于水源涵養(yǎng)和保護的樹種的
十七、圍庫筑塘的
十八、未經批準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設施的;未申請辦理延期手續(xù)而開工建設的;未經批準或者未辦理延期手續(xù)建設臨時設施以及臨時占用期滿后不恢復原狀的
十九、未經批準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堆放物品的;未辦理延期手續(xù)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堆放物品的;臨時占用期滿后不恢復原狀的
二十、拒絕或妨礙監(jiān)督檢查的
二十一、被許可人超越行政許可范圍進行活動的
二十二、在水庫的管理和保護范圍內從事開礦、采石、取土、陡坡開荒以及擅自敷設管道等破壞水安全的活動的;在有供水功能水庫的管理和保護范圍內從事網箱養(yǎng)殖、開辦畜禽養(yǎng)殖場等污染水質的活動的
二十三、侵占、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監(jiān)測、水文地質監(jiān)測設施的
二十四、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
二十五、破壞、侵占、毀損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的
二十六、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同意,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修建工程設施、興建旅游設施或其他可能污染水庫水體的生產經營設施的
二十七、在水庫庫區(qū)內圍庫造地的
二十八、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從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質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開荒、伐木、開礦、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動的
二十九、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傾倒土、石、礦渣、垃圾等廢棄物的
三十、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江河、水庫水域內炸魚、毒魚、電魚和排放污染物的
三十一、在壩頂、堤頂、閘壩交通橋行駛履帶拖拉機,硬輪車及超重車輛,在沒有路面的壩頂、堤頂雨后行駛機動車輛的
三十二、擅自在堤壩、渠道上墾植、鏟草、破壞或砍伐防護林的
三十三、擅自操作大壩的泄洪閘門、輸水閘門以及其它設施,破壞大壩正常運行,以及其他有礙水利工程安全運行的
三十三、小水電站違反批準的最小下泄流量或者超標準運行的
三十四、定期檢驗及安全檢查中發(fā)現(xiàn)有安全隱患的小水電站經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者拒不接受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