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驗室分析質量控制
1.1空白
實驗室空白一般每批樣品或每20個樣品做一次,樣品的測定結果應消除空的影響。高于檢出限的實驗室空白表示與空白同時分析的這批樣品可能受到污染,測定結果不能被接受。當經過實驗證明實驗室空白處于穩定水平時,可適當減少空白試驗的頻次。
空白樣品(主要包括全程序空白和實驗室空白)測定結果一般應低于方法檢出限。
一般情況下,不應從樣品測定結果中扣除全程序空白樣品的測定結果。
1.2檢出限
首次開展監測項目,應通過實驗確定方法檢出限,并滿足方法要求。方法檢出限的計算方法按HJ 168《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制修訂技術導則》執行。
分析結果有效數字所能達到的位數不能超過方法最低檢出濃度的有效位數所能達到的位數。
1.3精密度
(1) 除色度、臭、懸浮物、油外的項目,每批樣品隨機抽取10%實驗室平行樣,樣品較少時,每批樣品應至少做一份樣品的平行雙樣。
(2) 污染糾紛仲裁樣品和司法鑒定鑒定樣品隨機抽取不少于20%實驗室平行樣。
(3) 平行雙樣最終測試結果的確定:
①平行雙樣兩個測試結果符合規定質控指標,則最終測試結果取兩結果的平均值。
②平行雙樣兩個測試結果超出規定允許偏差時,在樣品允許保存期內,查找原因后重新測定。
③平行雙樣兩個測試結果均小于檢出限時,相對偏差不進行評判。
(4)平行樣測試結果計算平均值時,低于檢出限的結果以1/2 檢出限計算。統計污染總量時以零計。
(5)表示精密度的有效數字根據分析方法和待測物質的濃度不同,一般只取1~2位有效數字。
1 .4準確度
1 .4.1有證標準物質測定
(1)水質監測中盡量采用有證標準物質作為準確度控制手段,可每批樣品或每20個樣品測定一次。測定結果的準確度合格率必須達到100%。
如果實驗室自行配制質控樣,須與國家標準物質比對,而且不得使用制作校的標準溶液,應另行配制。
(2)當質控樣超出允許誤差時,應重新分析超出允許誤差的質控樣并隨機抽取一定比例樣品進行復查,如復查的質控樣品合格且復查樣品的結果與原結果不超出平行雙樣允許偏差,則原分析結果有效,并取樣品測試結果的平均值作為復查樣品的最終測試結果。
如復查的質控樣結果仍不合格,表明本批分析結果準確度失控。不論復查樣品的精密度如何,原結果與復查結果均不得接受,應找出失控原因并加以排除后才能分析樣品,報出數據。
(3)監測工作中應使用有證標準物質或能夠溯源到國家基準的物質。應有有證標準物質的管理程序,對其購置、核查、使用、運輸、存儲和安全處置等進行規定。
(4)有證標準物質應與樣品同步測定。進行質量控制時,標準樣品/有證標準物質不應與繪制校準曲線的標準溶液來源相同。
(5)應盡可能選擇與樣品基體類似的有證標準物質進行測定,用于評價分析方法的準確度或檢查實驗室(或操作人員)是否存在系統誤差。
1 .4.2加標回收率測定
加標回收實驗包括空白加標、基體加標及基體加標平行等。空白加標在與樣品相同的前處理和測定條件下進行分析。基體加標和基體加標平行是在樣品前處理之前加標,加標樣品與樣品在相同的前處理和測定條件下進行分析。
除懸浮物、堿度、溶解性總固體、容量分析項目外的項目,每批樣品隨機抽取一定比例的樣品做加標回收。加標量一般以樣品含量的0.5~2倍為宜,不得超過樣品含量的3倍,加標后的總濃度應不超過方法的上限濃度值。加標后樣品體積應無顯著變化,否則應在計算回收率時考慮這項因素。如待測組分濃度小于最低檢出濃度時,按最低檢出濃度的3~5倍加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