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15日,財政部公布了新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意見稿》與2003版《政府采購法》相差幾何呢?
1、采購主體擴大到公益性央企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意見稿》:第二條: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和其他采購實體,為了自身履職或者提供公共服務的需要,使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其他國有資產,以合同方式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
這個“其他采購實體”是指什么呢?《意見稿》12條有明確解讀;本法所稱其他采購實體是指為實現公共目的,從事公用事業,運營公共基礎設施或者公共服務網絡的公益性國有企業。適用本法的其他采購實體及其具體采購范圍,由國務院確定。
點評:這意味著,鐵路、能源、通訊等公益事業央企采購將納入政府采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