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提出了分級管理原則,明確了省市兩級、生態環境和市場監管兩部門在環境監測機構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調查處理中的職責分工,突出部門聯合監管。并規定由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弄虛作假行為的調查處理,縣級生態環境部門不能再作為作出行政處罰的主體,與現行環境管理制度充分銜接融合。
《辦法》明確了對環境監測機構進行檢查和調查處理的固定程序,包括檢查人員組成、現場監督檢查和立案、現場監督檢查和立案、通報和移送。要求在監督檢查中行政執法人員應不少于2名。同時對典型經驗做法進行了固化,要求一旦發現涉嫌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問題線索,執法人員第一時間調查取證、固定證據,有效防范證據滅失。
此外,《辦法》還對信息共享制度作出規定,要求強化信用信息公示和運用,將依法處罰的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機構和個人信息向社會公開,并依法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企業違法信息依法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促進形成守信激勵、失信懲戒、行業自律的長效監管機制。
環境監測數據是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前提基礎,監測數據失真將導致有關部門對環境污染狀況的誤判,影響環境保護政策的制定與實施。因此必須要保障生態環境監測數據質量。我國曾出臺多項法規制度防范環境監測中弄虛作假,如《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等。
近期,除安徽省外,海南省、江蘇省也開展了嚴查重處數據弄虛作假工作,要求嚴打數據弄虛作假,引導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嚴守監測數據質量,提高監測數據公信力和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