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碳排放核算和報告要求
電力生產業、水泥制造業、石油化工生產業、熱力生產和供應業、服務業、道路運輸業等行業核算和報告按照《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報告要求 電力生產業》(DB11/T 1781-2020)等7個地方標準(具體見北京市生態環境局政府網站-政務公開-地方標準)執行。重點碳排放單位中數據中心和熱水爐的核算邊界、道路運輸業報告要求等按照附件1執行。
● 配額核定方法
電力生產業、熱力生產和供應業、水泥制造業、數據中心等行業繼續按基準法核發配額,本年度不調整上述行業基準值;其他發電(抽水蓄能)、電力供應(電網)兩個細分行業配額核定方法由歷史強度法調整為基準值法。同時,確定了采用歷史強度法和歷史總量法核發配額的供水及排水、石化、其他工業、交通以及服務業的2021-2023年度排放控制系數。有關細則詳見附件4。
原文如下: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做好2022年本市重點碳排放單位管理和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碳排放權交易是激勵碳排放單位采取措施減少碳排放、推動減污降碳協同增效、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政策工具。為深入貫徹落實《關于北京市在嚴格控制碳排放總量前提下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決定》等相關法規政策,統籌做好2022年本市重點碳排放單位管理和碳排放權交易相關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重點碳排放單位范圍
按照我局與市統計局聯合印發的《關于公布2021年度北京市重點碳排放單位及一般報告單位名單的通知》(京環發〔2022〕5號)的有關規定,確定重點碳排放單位范圍。其中,納入全國碳市場的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的熱水爐,作為純供熱設施繼續納入本市試點碳市場管理。
二、碳排放核算和報告要求及配額核定方法
(一)碳排放核算和報告要求
電力生產業、水泥制造業、石油化工生產業、熱力生產和供應業、服務業、道路運輸業等行業核算和報告按照《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報告要求 電力生產業》(DB11/T 1781-2020)等7個地方標準(具體見北京市生態環境局政府網站-政務公開-地方標準)執行。重點碳排放單位中數據中心和熱水爐的核算邊界、道路運輸業報告要求等按照附件1執行。
(二)配額核定方法
電力生產業、熱力生產和供應業、水泥制造業、數據中心等行業繼續按基準法核發配額,本年度不調整上述行業基準值;其他發電(抽水蓄能)、電力供應(電網)兩個細分行業配額核定方法由歷史強度法調整為基準值法。同時,確定了采用歷史強度法和歷史總量法核發配額的供水及排水、石化、其他工業、交通以及服務業的2021-2023年度排放控制系數。有關細則詳見附件4。
(三)低碳出行抵銷產品
為鼓勵公眾低碳出行,新增《北京市小客車(油改電)出行碳減排方法學》(試行)及《北京市低碳出行碳減排項目審核與核證技術指南(試行)》,鼓勵具備條件的機構根據方法學開發運行低碳出行項目。有關細則詳見附件5。
三、碳排放權交易工作安排
(一)管理系統更新
按照本市政務服務統一要求,我局在政務服務系統中新建“碳排放管理”專題模塊(以下簡稱“碳排放管理系統”)。自本年度起,碳排放報告、核查和履約等相關工作將通過碳排放管理系統完成。該系統支持電子簽章功能,需加蓋公章的文件鼓勵使用電子簽章;不能使用電子簽章的,可將加蓋公章的掃描文件通過系統上傳,并按規定時間提交紙質文件 。
(二)初次排放報告和監測計劃報送
重點碳排放單位按照《北京市企業(單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報告要求》(見附件1),建立二氧化碳排放監測和報告機制,核算本單位2021年度碳排放數據,編制初次排放報告并加蓋公章,于2022年5月31日前通過碳排放管理系統(具體見北京市生態環境局政府網站-政務服務-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核查、配額核定及調整)向我局報送。監測計劃如有變更,需提交蓋章版文件。
一般報告單位按要求核算本單位2021年度碳排放數據,編制排放報告并加蓋公章,于2022年5月31日前通過碳排放管理系統向我局報送。
(三)經核查的排放報告、第三方核查報告及配額申請材料報送
重點碳排放單位自行委托核查機構開展碳排放核查工作,并在碳排放管理系統填報委托信息,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我局報送加蓋本單位公章的經核查的排放報告和第三方核查報告,其中第三方核查報告還需加蓋核查機構公章。
存在新增設施或滿足配額調整條件的重點碳排放單位,需按照《北京市企業(單位)配額核定方法》(見附件4)要求準備申請材料,與第三方核查報告一并提交。
(四)碳排放量核定及配額發放
我局將按照《北京市企業(單位)配額核定方法》(見附件4)核算2021年度配額,分兩次發放,目前均為免費發放。
一是配額預發。對按要求完成上一年度履約工作的重點碳排放單位,按照上年度核定配額或活動水平的70%預發;新增重點排放單位不進行配額預發。
二是排放量核定及配額調整核發。我局將根據重點碳排放單位2021年度實際活動水平及配額申請材料核定各單位的排放量、核算最終配額。預發配額低于最終核定配額的補發剩余配額;預發配額多于最終核定配額的進行配額核減,重點碳排放單位須配合核減工作。排放量核定及配額調整核發工作將于2022年8月31日前完成。
(五)履約工作
本年度重點碳排放單位履約截止日期為2022年10月31日,重點碳排放單位應于截止日期前通過碳排放管理系統上繳同核定的2021年度排放總量相等的配額,可含符合規定比例的抵銷產品。抵銷產品包括核證自愿減排量、節能項目碳減排量、林業碳匯項目碳減排量、北京低碳出行碳減排量。抵銷申請文件應通過碳排放管理系統提交,截止日期為2022年9月30日。
2022年退出的重點碳排放單位持有的配額仍可在本市碳市場進行交易,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有效期結束后,賬戶內配額自動注銷失效。
履約期限結束后,我局將關閉重點碳排放單位履約功能,對于未按要求完成履約的重點碳排放單位,系統將自動收回需用于履約的配額(含抵銷產品)。
四、碳排放數據質量管理
碳排放數據質量是碳排放管理以及碳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礎,是維護市場信心和政策公信力的底線和生命線。為強化碳排放數據質量管理,保障碳市場平穩健康運行,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重點碳排放單位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加強本單位碳排放控制和數據管理,確保監測計劃和各項措施的落實,如實報告碳排放數據,提高碳排放數據的準確性。
二是第三方核查機構應強化報告質量控制,按照《北京市碳排放報告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見附件2)、《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報告編寫指南》(見附件3)開展碳排放核查工作,對核查報告質量負責。
三是我局將通過組織專家評審、第四方抽查和生態環境綜合執法等方式,加強對重點碳排放單位、核查機構和其他相關機構的監督管理。發現重點碳排放單位數據存在數據虛報、瞞報的,將在排放量確認和配額核定工作中予以調整,同時依法予以處罰;發現核查機構和咨詢機構存在問題的,予以約談;對抽查確定的排放量與核查排放量差異超過1000噸或占排放單位總排放量10%以上的核查報告予以退回并公示。
五、保障措施
各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協作,確保按時保質保量完成重點碳排放單位管理和碳排放權交易各項工作。
(一)加強統籌。我局將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要求,持續完善碳排放權交易相關政策、標準體系,統籌推進碳排放權交易相關工作。強化生態環境綜合執法檢查,組織專業機構和專家做好技術支撐,督促重點排放單位按要求完成各項工作。
(二)加強監督管理。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建立碳排放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各區生態環境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運行局要加強對排放單位的日常監督管理,督促轄區內單位按時開展碳排放核算、監測計劃落實和履約工作,并完成排放報告和核查報告的初審。
碳排放單位出現未按規定報送碳排放報告、核查報告的以及逾期未履約的,我局將依法處理。
(三)加強能力建設。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將結合實際工作需要,通過組織政策宣貫、業務培訓等方式,指導和支持重點碳排放單位、第三方機構開展碳排放管理和碳排放權交易相關工作。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