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根據《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為確保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我部制定了《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辦法》和《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監督考核規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辦法
2.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監督考核規程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主題詞:環保 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 有效性審核 通知
抄 送: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環境保護部信息中心。
附件一:
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轉批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保總局令第28號),為確保國家重點監控企業(以下簡稱“國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提供的監測數據(以下簡稱“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是指環保部門對國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定期進行監督考核,確定其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國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在正常運行狀態下所提供的實時監測數據,即為通過有效性審核的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
第三條 國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驗收合格后,其正常運行提供的監測數據在一定時段內認定為有效數據。
日常運行監督考核合格后至下次運行監督考核,該時段內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提供的監測數據認定為有效數據。
驗收不合格、日常運行監督考核不合格或不能正常運行的國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不得提供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
第四條 有效的國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是國控企業計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數量和確定達標排放的依據,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總量考核、監督執法、排污申報核定等工作的基礎。
第五條 國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工作由市(地)級環境保護部門(以下簡稱“市級責任環保部門”)負責。其中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的火電廠(包括熱電聯產電廠)的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工作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責任環保部門”)負責。
第二章 企業責任
第六條 國控企業廢氣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1個小時自動采樣一次,廢水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2個小時自動采樣一次,并整小時實時傳輸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
國控企業對安裝的自動監測設備的正常運行負責。
第七條 國控企業依據《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運行與考核技術規范(試行)》(HJ/T 355-2007)和《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試行)》(HJ/T75-2007),對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進行日常運行管理,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和臺賬。
第八條 國控企業按照有關技術規范要求對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進行巡檢、維護保養、定期校準和校驗,對異常和缺失數據按規范進行標識和補充。
第九條 在國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運行不正常或日常運行監督考核不合格期間,國控企業要采取人工監測的方法向責任環保部門報送數據,數據報送每天不少于4次,間隔不得超過6小時。
第十條 國控企業應當配合責任環保部門開展對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審核工作。
第十一條 國控企業每季度第一個月前10個工作日內應當向責任環保部門提交上個季度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日常運行自檢報告。
自檢報告包括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準確性分析、數據缺失和異常情況說明以及企業生產情況等。
第三章 監督考核
第十二條 責任環保部門依據《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監督考核規程》,對國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日常運行每季度考核一次,并將考核結果通知國控企業。
對國控企業污染源新安裝驗收合格的自動監測設備,運行一個季度后,必須進行監督考核。
第十三條 國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日常運行考核內容包括比對監測、制度執行情況以及設備運行情況檢查等。
第十四條 國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日常運行考核不合格的,國控企業應當嚴格按責任環保部門的要求限期整改。責任環保部門不接收整改期間的國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對國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造假、違規設定儀器參數、違規運行或其他影響正常運行的嚴重違規行為,責任環保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上級環保部門對下級環保部門國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責任環保部門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八條 地方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參考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事業化管理的污水處理廠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監督考核規程
為確保國家重點監控企業(以下簡稱“國控企業”)的污染源安裝的自動監測設備提供的監測數據(以下簡稱“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規范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國控企業安裝的自動監測設備(以下簡稱“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日常運行監督考核程序,制定本規程。
一、監督考核依據
(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國發〔2007〕36號)
(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保總局令第28號)
(三)《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運行管理辦法》(環發〔2008〕6號)
(四)《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辦法》
(五)《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安裝技術規范(試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驗收技術規范(試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運行與考核技術規范(試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數據有效性判別技術規范(試行)》(HJ/T356-2007)
(六)《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試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試行)》(HJ/T76-2007)
(七)《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HJ/T212-2005)、《環境污染源自動監控信息傳輸、交換技術規范(試行)》(HJ/T352-2007)
(八)《國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能力建設項目污染源自動監控現場端建設規范(暫行)》(環發〔2008〕25號)
二、監督考核內容
(一)比對監測
1、廢水污染物濃度及流量比對
2、廢氣污染物濃度、氧量、流量和煙溫比對
(二)現場核查
1、制度執行情況
(1)設備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記錄
(2)運行、巡檢記錄
(3)定期校準、校驗記錄
(4)標準物質和易耗品的定期更換記錄
(5)設備故障狀況及處理記錄
2、設備運行情況
(1)儀器參數設置
(2)設備運轉率、數據傳輸率
(3)缺失、異常數據的標記和處理
(4)污染物的排放濃度、流量、排放總量的小時數據及統計報表(日報、月報、季報)
三、監督考核方式
通過比對監測和現場核查對國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日常運行進行監督考核,填寫監督考核表。
四、監督考核判定結果
(一)相關制度執行情況以及各類報表等不完善的,要求限期整改;
(二)比對監測結果不滿足相關技術規范的,判定為監督考核不合格;
(三)擅自更改自動監測設備參數設定的,判定為監督考核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