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環保局:
你局《關于危廢經營單位生產設備試運行期間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關問題的請示》(川環〔2005〕177)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根據上述規定,處于試生產階段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必須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試生產。此類經營單位必須根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要求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并根據建成設施的工藝水平和條件論證處置設施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如危險廢物焚燒、貯存等污染控制標準)。
在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時發現有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情形的,根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題詞: 環保 污控 試生產 危險廢物 復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