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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化氫氣體中毒事故”背后:廢氣處理藥劑--硫化鈉,該如何慎用或禁用?

2023-01-30 17:42:47 admin
近年來,多起涉廢氣處理環保設施“硫化氫氣體中毒事故”的一個共同主因是....值得行業重視,探討解決方案!同時,文中通報的兩起典型環保安全事故值得全社會引以為鑒警鐘長鳴
 
 
 

 

 

 

 

“硫化氫氣體中毒事故”背后:廢氣處理藥劑--硫化鈉,該如何慎用或禁用?

 

注意!

“硫化氫氣體中毒事故”背后:廢氣處理藥劑--硫化鈉,該如何慎用或禁用?

廢氣處理藥劑--硫化鈉!

 

硫化鈉作為危險化學品的一種,常被運用于三廢處理、印染、造紙、表面處理(電鍍)、食品、皮毛羽加工、制鞋等相關的工藝。在使用不當的情況下,硫化鈉可與酸反應生成大量硫化氫。

 

 

“硫化氫氣體中毒事故”背后:廢氣處理藥劑--硫化鈉,該如何慎用或禁用?

要知道,強酸跟硫化鈉反應

會釋放出劇毒的硫化氫氣體

其化學方程式為:

2H++Na2S→2Na++H2S↑

 

作為一種無色、劇毒、且有臭雞蛋氣味的氣體,硫化氫最致命的特點就是能夠在一定濃度時(50ppm以上)麻痹人的嗅覺神經,而達到超高濃度時(1000ppm以上)更會直接導致人體呼吸驟停、昏迷倒地,出現“電擊樣”死亡。

“硫化氫氣體中毒事故”背后:廢氣處理藥劑--硫化鈉,該如何慎用或禁用?

 
 
 

近年來多起涉廢氣環保設施“硫化氫氣體中毒事故”安全事故的一個共同主因是企業在廢氣處理設施運行管理時,違規使用硫化鈉導致人員傷亡“。同時,事故暴露出涉事企業追求低成本工藝使用硫化鈉....不少企業為提高廢氣(酸霧)處理效率,降低成本,使用不符合標準的廢氣處理藥劑硫化鈉,且未準確辨識尾氣處理工藝使用硫化鈉存在的安全風險,未落實有效風險管控措施;未針對吸收塔的投料、處置過程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員工投料操作隨意性大。

與此同時,有省市(例如:浙江省)已經明確發文要求電鍍企業(各類涉及表面處理工藝的企業)停用硫化鈉處理酸性尾氣對已通過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且廢氣處理工藝設計中未包含硫化鈉的,嚴禁增添使用硫化鈉。

據了解,酸性廢氣主要來源有PCB、半導體、電子及光電、冶金廠、酸洗電鍍廠、化工、電解、蓄電池電鍍、制藥、除臭及其它水溶性空氣污染物等生產加工環節產生酸性廢氣的企業。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會揮發產生一定量的酸性廢氣,酸性廢氣的主要污染成份為硝酸、氯化氫、硫酸、鉻酸等。

我們應當吸取什么教訓呢?

1.應舉一反三,嚴格規范廢氣處理安全操作規程,嚴格落實危險化學品崗前安全培訓教育,未取得危險化學品作業上崗證的,一律嚴禁從事危險化學品作業。

2.應嚴格落實崗位責任制和廢氣處理安全操作規程,在加料口醒目位置增加安全管理看板,張貼安全警示標志,設置24小時無死角監控視頻和安全報警、防護裝置,嚴格規范個人勞保防護用品的佩戴,并設置安全監護、監管人員例行檢查。

3.對類似工藝、裝置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需進行系統研究分析,從本質安全的角度對裝置進行替代或改造升級,如:是否可以找到安全材料替換硫化鈉,控制吸收溶液的pH值范圍;或通過增加改進排氣口、加料口,使人接觸不到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等。

“硫化氫氣體中毒事故”背后:廢氣處理藥劑--硫化鈉,該如何慎用或禁用?
警鐘長鳴!
引以為鑒!
“硫化氫氣體中毒事故”背后:廢氣處理藥劑--硫化鈉,該如何慎用或禁用?

下面,一起了解下兩起典型事故↓

 

 
典型事故一
錯將硫化鈉先加入廢氣塔,一工人不慎中毒身亡

早前報道:2018年8月3日“龍崗1工人違規操作廢氣塔,不慎中毒身亡”。

“硫化氫氣體中毒事故”背后:廢氣處理藥劑--硫化鈉,該如何慎用或禁用?

事故的直接原因這起事故就是操作工人在廢氣塔加料過程中,誤將硫化鈉直接加入廢氣塔液體中在作業過程中,沒有按照投料的順序,先投放了硫化鈉,硫化鈉遇強酸后瞬間發生化學反應,產生大量硫化氫有毒氣體,導致死者吸入過量硫化氫氣體中毒死亡。

 
 
 
 

 

典型事故二
事故發生企業私自改變廢氣處理工藝,違規使用硫化鈉

最新報道:近日,浙江省寧波市應急管理局網站公布了《寧波余姚市吉宏表面處理有限公司“4·17”較大中毒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

“硫化氫氣體中毒事故”背后:廢氣處理藥劑--硫化鈉,該如何慎用或禁用?

事故的直接原因據事故調查報告顯示,2022年4月17日7時48分許,車間員工談某某在未確定加藥槽內溶液酸堿度的情況下,將約15公斤硫化鈉直接倒入,造成槽內瞬間沸騰,冒出大量灰色泡狀液體,談某某和隨后盲目施救的5人先后暈倒,其中3人因搶救無效死亡。后經調查檢驗,死者系吸入高濃度硫化氫氣體后引發中毒。

“硫化氫氣體中毒事故”背后:廢氣處理藥劑--硫化鈉,該如何慎用或禁用?

經調查認定,寧波余姚市吉宏表面處理有限公司“4·17”較大中毒生產安全事故是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該事故企業還存在只包不管、安全培訓缺失、現場管理混亂、盲目施救、環保與安全脫節等突出問題。
事故調查報告《全文》如下:

“硫化氫氣體中毒事故”背后:廢氣處理藥劑--硫化鈉,該如何慎用或禁用?

2022年4月17日7時48分許,位于余姚市臨山鎮滄海路1號的余姚市吉宏表面處理有限公司1#廠房2樓東側車間發生中毒事故,當天造成3人死亡、3人受傷(其中1人在事故報告期后,經全力搶救醫治無效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628萬元。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相關規定,經寧波市政府批準同意,成立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經信局、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市總工會和余姚市政府派員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邀請市檢察院派員參加,同時聘請有關專家參與事故調查。寧波市紀委監委成立事故追責問責審查調查組,對有關地方黨委政府、相關部門和公職人員履職情況開展審查調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四不放過”的原則,通過問詢、查閱資料、檢驗檢測、專家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查明了有關地方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在監管方面存在的問題,總結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訓,并針對事故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與建議。

事故調查組認定,余姚市吉宏表面處理有限公司“4·17”事故是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有關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和應急處置情況

1.事故發生經過。4月17日早上,余姚市吉宏表面處理有限公司事故發生車間的員工陸續到達車間上班。在廢氣處理區,吳祖躍、張群生、楊飛、談林蘋、吳永波、段純彪等6人開始維修廢氣吸收處理系統的循環液輸送泵故障電動機,維修過程中除吳祖躍外,其余人員相繼離開并返回各自工作崗位;負責投料的員工談洪高將硫化鈉搬至廢氣處理區的第一級和第二級酸霧噴淋吸收塔之間,準備投料。

7時48分許,在未確定酸霧噴淋吸收塔外部循環吸收液加藥槽內溶液酸堿度的情況下,談洪高將大半袋硫化鈉(約15公斤)直接倒入第一級酸霧噴淋吸收塔外部的循環吸收液加藥槽,槽內瞬間沸騰,冒出大量灰色泡狀液體,談洪高當即暈倒。在廢氣處理區的維修人員吳祖躍和在泡酸區的泡酸工覃樂忠、張群生見狀后立即呼救,并與隨之趕到的楊飛、談林蘋、吳永波、段純彪、阿加阿呷子、施艷芹等6人開展施救。由于施救過程中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導致吳祖躍、楊飛、談林蘋、阿加阿呷子、施艷芹等5人先后暈倒。

2.應急處置情況。事故發生后,寧波市政府、市應急管理局和余姚市政府相關領導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指揮,組織公安、消防救援、生態環境、110指揮中心、120急救中心開展救援處置,事故發生單位和相關人員也積極參與和配合救援工作。事發當日上午8時22分開始,被困員工相繼被救出并送往余姚市第四人民醫院和余姚市人民醫院救治,其中3人因搶救無效死亡。

余姚市委、市政府第一時間成立“4·17”事故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及時做好善后處置工作,加強與遇難者家屬溝通交流,妥善解決后續問題。目前,事故發生單位已與遇難者家屬就賠償金額達成一致并簽訂賠償協議書和諒解書。

 

(二)事故發生單位及事故發生車間

1.事故發生單位。余姚市吉宏表面處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宏表面處理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16日,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地址位于余姚市臨山鎮臨浦村工業功能北區,法定代表人沈利明,注冊資本30萬元,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3302815805150500,經營范圍為鋁件表面處理,塑料制品的制造、加工。

個人合伙經營方。吉宏表面處理公司1#廠房2樓東側車間承租人,先由自然人陳常明承租并獨立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之后自然人肖興美、王小苗和竺來春等3人相繼入股開始合伙經營。事故發生時由4人合伙經營,其中王小苗負責車間全面工作,持股25.5%;陳常明負責外勤和車間日常生產工作,持股25%;肖興美負責會計工作和協助管理車間日常生產,持股25%;竺來春負責財務管理和原材料采購工作,持股24.5%。4人僅簽訂《四人合伙開辦氧化廠協議》,未自行申請辦理并取得與生產經營相關證照和資質,車間內設備設施所有權歸4人共有,所有員工自行招錄和管理。

2.事故發生車間。自然人陳常明向事故發生單位吉宏表面處理公司租得位于1#廠房2樓東側的車間,系自然人陳常明用于獨立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內設有鋁氧化生產線1條,鋁氧化生產線配套設有相應的廢氣吸收處理系統。

該廢氣吸收處理系統為五級酸霧噴淋吸收塔,第一、二、三級塔布置在1#廠房2樓東側車間內的廢氣處理間,第四、五級塔布置在3樓樓頂。每一級酸霧噴淋吸收塔外部均配有循環吸收液加藥槽,用于添加輔料。事故發生位置位于廢氣處理間內的第一級酸霧噴淋吸收塔循環吸收液加藥槽旁邊。

3.事故發生單位和事故發生車間的關系。2019年9月15日,吉宏表面處理公司與陳常明簽訂《車間承包協議》(協議一年一簽),將車間使用權出租給陳常明,租賃協議中約定生產、安全管理、員工招錄、工資發放等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均由承租方自行負責,實行獨立經營核算,從事鋁氧化的生產經營,每年上交車間租賃費、水電費、蒸汽費、管理費等費用。陳常明自購生產設備設施,對外以吉宏表面處理公司名義(借用吉宏表面處理公司所有證照,包括營業執照、排污許可證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各種業務往來。

 

(三)事故發生單位環保審批情況

2001年8月7日,沈利明在自有廠房內(余姚市臨山鎮滄海路1號)注冊成立余姚市吉宏電鍍有限公司;2011年8月16日,沈利明又在該廠房內新注冊成立余姚市吉宏表面處理有限公司。兩家公司同一法定代表人,土地及廠房所有權人為余姚市吉宏電鍍有限公司。

2011年10月,吉宏表面處理公司委托寧波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設計院編制《余姚市吉宏表面處理有限公司年產1億件鋁件表面處理生產項目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項目編號:HPB20111038)。同年12月21日,取得余姚市環境保護局批復(余環建〔2011〕473號),同意建設10條鋁氧化生產線(包含20臺直立逆流酸霧塔)。

2014年10月,吉宏表面處理公司以承租戶自行建設的生產線和自行購買的生產設備設施投入試生產(試運行)。同年12月,再次委托寧波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設計院編制《余姚市吉宏表面處理有限公司年產1億件鋁件表面處理生產項目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補充說明》(項目編號:HPB20141110)。

2015年6月25日,由余姚市環境保護監測站對吉宏表面處理公司的“年產1億件鋁件表面處理生產項目‘三同時’竣工驗收”項目進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監測通過后,于7月16日出具《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報告表》(余環測字〔2015〕第069號)。

2015年11月4日,吉宏表面處理公司的“年產1億件鋁件表面處理生產項目”通過余姚市環境保護局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環驗〔2015〕150號),最終項目建設有鋁氧化生產線7條,廢氣處理設施7套、廢水處理設施1套。

2019年11月13日,吉宏表面處理公司再次以承租戶自行建設的生產線和自行購買的生產設備設施通過生態環境部門審批,領取《排污許可證》(發證單位:寧波市生態環境局余姚分局;證書編號:913302815805150500001P;行業類別:金屬表面處理及熱加工;有效期限: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2022年11月12日止)。

 

(四)事故發生單位安全現狀評價情況

2019年11月,受吉宏表面處理公司委托,山東海普安全環保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對其危險化學品使用項目(鋁氧化)進行安全現狀評價。2019年12月19日,出具《余姚市吉宏表面處理有限公司危險化學品使用項目(鋁氧化)安全現狀評價報告(備案稿)》(檔案編號:海普〔2019〕寧安-034,以下簡稱安評報告)。

 

(五)事故發生車間生產工藝

鋁件先后進行脫脂去油、清洗、化學拋光、清洗、陽極氧化、清洗、著色、清洗、封閉、清洗、烘干成品包裝等工序,制成帶有顏色的鋁制品。其中化學拋光工序是將鋁件放入化拋槽中,采用三酸化拋(硝酸:硫酸:磷酸=1:2:7);陽極氧化工序是將鋁件在10-20%的硫酸電解液中通電進行陽極氧化處理。化學拋光和陽極氧化工序中會產生酸性廢氣(包含硫酸霧、氮氧化物〔硝酸霧〕、磷酸霧)。

 

(六)事故發生車間廢氣吸收處理系統

廢氣吸收處理系統于2014年與鋁氧化生產線同步建設、安裝。環評要求從源頭上減少酸性廢氣產生,對酸性廢氣采用酸霧噴淋塔處理工藝進行治理。治理流程:在產生酸性廢氣的槽體側邊加裝吹吸風裝置、頂上安裝吸風罩,將逸出的酸性廢氣送入酸霧噴淋吸收塔,采用堿噴淋處理工藝處理,再通過高于15米的排氣筒排放。在排污許可證和環評報告中明確“酸堿廢氣凈化設施”對應的污染防治設施工藝為“噴淋塔中和工藝”,用于鋁件化學氧化生產線的主要原輔料:封閉劑、磷酸、硫酸、氫氧化鈉、脫脂劑、硝酸、著色劑。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時廢氣處理工藝:氧化槽產生的酸性廢氣(硫酸霧)被引風機引入第一級酸霧噴淋吸收塔,經一級酸霧噴淋吸收塔處理,直接排放;化拋槽產生的酸性廢氣(包含硫酸霧、氮氧化物〔硝酸霧〕、磷酸霧)被引風機引入第二級酸霧噴淋吸收塔,酸性廢氣經過相連的第二、三、四、五級酸霧噴淋吸收塔處理,通過三樓樓頂排放桶排放。“噴淋塔中和工藝”中使用原輔料為氫氧化鈉。

發生事故時廢氣處理工藝:化拋槽和氧化槽產生的酸性廢氣(包含硫酸霧、氮氧化物〔硝酸霧〕、磷酸霧)同時被引風機引入第一級酸霧噴淋吸收塔,酸性廢氣經過改造后相互連通的五級酸霧噴淋吸收塔處理,通過三樓樓頂排放桶排放。“噴淋塔中和工藝”中使用原輔料為氫氧化鈉和硫化鈉,其中硫化鈉如遇未被中和的酸性溶液會產生硫化氫。

 

(七)事故現場勘察情況

吉宏表面處理公司1#廠房2樓用隔墻分隔成東西2個車間,“4·17”較大中毒事故發生在用于鋁氧化表面處理的1#廠房2樓東側車間。

事故發生車間通過東南角的樓梯間進出,入口左側為貨梯間。事故發生車間被分隔成廢氣吸收處理系統、鋁氧化表面處理流水線和待處理鋁件臨時存放與上、下掛架操作等3個區域,其中沿北、西和南墻的部分區域用鋁塑板分隔布置了廢氣吸收處理系統與鋁氧化表面處理流水線區域,兩者之間用有機玻璃板分隔,靠北墻側留有一道用于敷設水、電、廢氣總管等管線的缺口。鋁氧化表面處理流水線和廢氣吸收處理系統的設備設施安裝區域樓面被整體墊高500毫米,其余區域鋪設了花崗巖地磚。

廢氣吸收處理系統區域(7700×6800毫米)沿事故發生車間北墻東側布置。鋁氧化生產流水線從北墻西側和西墻北側呈倒“L”型布置,鋁件氧化后的著色和封閉區域沿墻布置在事故發生車間的西南角。

廢氣吸收處理系統區域的南側隔板上設有1600×2000毫米的出入口。沿北墻7700×4100毫米的區域樓面被整體墊高500毫米,布置了廢氣吸收處理系統的第一、第二和第三級酸霧噴淋吸收塔(以下簡稱吸收塔)和配套循環吸收液加藥槽(以下簡稱加藥槽)等設備設施,地面全部鋪設了塑料格子板,未墊高區域地面鋪設了花崗巖地磚。

沿北墻從西到東依次一字串聯排列布置了第一、第二和第三級吸收塔(Φ1200×4100毫米)。三臺吸收塔的加藥槽(1050×300×600毫米,其中第一級加藥槽的加料口為300×150毫米)整體焊接在吸收塔下部北側,加藥槽與北墻之間通道寬400毫米,該通道沿塑料格子板地面敷設了加藥槽的補水總管、排污總管、循環吸收液的液下泵電源線。第一與第二級吸收塔間距200毫米。第二與第三級吸收塔間距800毫米,為加藥槽操作的進出通道。第三級吸收塔與東墻相距1000毫米。

廢氣吸收處理系統在役的1#引風機布置在第一、第二級吸收塔南側,1#引風機與第一級吸收塔之間有1臺閑置的引風機。

車間三樓頂由東南角樓梯間通過鋼梯進出,沿樓頂東側自北向南依次一字排列布置了2#引風機、第四和第五級吸收塔,廢氣排放桶位于第五級吸收塔的東南側、樓頂南側靠近中部區域,第五級吸收塔頂與排放桶之間用Φ600毫米塑料管連接。

吸收塔為三段填料塔,噴淋吸收液通過塔下部開設的孔洞回流到加藥槽內循環使用。各個加藥槽均在側面上部設有補充水管道和閥門,底部有閥門與排污管道相連。各個加藥槽內原均設有液位控制浮球,現只有第一級吸收塔的加藥槽液位控制浮球在位,其余均已損壞拆除。

廢氣吸收處理系統的各級吸收塔、連接管道、排放筒等設備設施均為塑料材質。

 

(八)檢測檢驗情況

1.現場酸堿性檢測。2022年4月18日,用PH試紙現場檢測各加藥槽內循環吸收液的酸堿性,其中第一級加藥槽內有高500毫米的循環吸收液,PH試紙測試顯紅色,PH值為1左右,液體呈酸性,其余4個加藥槽PH試紙測試均顯黑色,液體呈堿性。

2.吸收液取樣檢測。2022年4月18日,余姚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對第一級至第五級吸收塔加藥槽的循環吸收液取樣,由余姚市環境保護監測站檢測分析(報告編號:余環監〔2022〕水字第068號),結果如下表:

 

噴淋吸收塔樣品

PH值

硫化物

毫克/升

硝酸根離子

毫克/升

備注

第一級

0.5

12.6

7.88×103

 

第二級

10.6

小于0.01

2.92×103

 

第三級

11.3

小于0.01

3.94×103

 

第四級

11.3

小于0.01

1.04×104

 

第五級

11.6

小于0.01

1.13×103

 

3.現場遺留的硫化鈉含量檢測。現場提取遺留在第一與第二級吸收塔之間的半袋硫化鈉(約10公斤)樣品約200克,外觀為棕紅色片狀固體,委托寧波海關技術中心檢測(報告編號:HG2200000309,檢測日期2022-04-21至2022-04-24),檢測結果硫化鈉含量為60.4%(質量分數)。

4.死者尸體血液硫離子含量檢測。2022年4月22日,委托安徽省清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編號:211221341799,有效期至2027年3月3日)對3名事故死者楊飛、談洪高和吳祖躍的血液(各約5毫升)中硫含量進行鑒定,該公司出具的《技術鑒定報告》(皖清析〔2022〕析鑒字第0424004號)顯示,3人血液中硫離子含量分別為0.0057微摩爾/毫升、0.0092微摩爾/毫升、0.0134微摩爾/毫升。

5.死者尸體血液酸堿度、動脈氧分壓和碳氧血紅蛋白(COHb)檢測。2022年4月19日,中國科學院大學寧波華美醫院對死者血樣進行了檢驗,結果如下表:

姓名

血液酸堿度(PH)

動脈氧分壓(PO2)毫米汞柱

碳氧血紅蛋白(COHb)%

 

楊  飛

6.34↓

49↓

2.6

 

談洪高

6.27↓

56↓

2.1

 

吳祖躍

6.37↓

53↓

3

 

注:各檢測指標的參考區間:血液酸堿度(PH)為7.35-7.45、動脈氧分壓(PO2)80-100毫米汞柱、碳氧血紅蛋白(COHb)0-5%。

 

二、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調查組通過事故現場勘查、取樣比對、技術鑒定和人員問詢,并邀請浙江省應急管理科學研究院等單位專家對事故進行技術分析,結合公安機關調查結果,排除了他殺、一氧化碳中毒、觸電等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因素,經過綜合分析后認定事故直接原因為:事故發生單位私自改變廢氣處理工藝,違規使用硫化鈉。作業人員在未確定酸堿度情況下將大半袋硫化鈉(約15公斤)直接倒入第一級酸霧噴淋吸收塔外部含有強酸性溶液的循環吸收液加藥槽,發生化學反應后瞬間產生大量硫化氫,在吸入高濃度硫化氫氣體后引發中毒。車間其他人員在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的情況下盲目開展施救,導使事故傷亡擴大。

 

三、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方主要問題

經調查,查明事故發生單位和相關方存在的主要問題如下:

(一)吉宏表面處理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九條規定,違規向事故發生車間個人合伙經營方出借營業執照和排污許可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未按規定對車間承租方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未定期開展安全檢查,未及時發現承租方(個人合伙經營人)擅自改變環評報告和排污許可證明確的廢氣處理工藝、增加危化品硫化鈉作為處理酸性廢氣的原輔料、無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未制定操作規程等問題。

(二)個人合伙經營方非法違法經營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五條和《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未依法向主管部門申請取得營業執照和排污許可證,借用他人營業執照和排污許可證從事經營活動;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未按規定要求記錄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未如實向審批部門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規定,未按排污許可證規定的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擅自改變廢氣處理工藝,增加用于處理廢氣的原輔料硫化鈉,產生新的污染物;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八條等規定,未有效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隱患排查治理、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事故應急預案和演練等安全保障嚴重缺失。

 

四、地方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主要問題

經調查,查明地方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存在的主要問題如下:

(一)地方黨委政府屬地監管不到位

1.余姚市。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大整治工作不細實,針對電鍍(表面處理)行業長期存在的“一企多租”“一證多用”及由此引發的問題未引起足夠重視,“散亂污”行業整治提升工作不夠深入;組織工業企業風險普查工作不扎實,任務落實情況督查考核不到位,未按要求做到應普盡普;對被列入2022年第一批安全生產重點關注區域的臨山鎮及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指導督促不到位。

2.臨山鎮。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建設不完善,鎮安委會、安委辦統籌協調作用發揮不明顯,對應急、環保等行業和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統籌不夠。部署落實安全生產“除險保安”大排查大整治開展不力,未按要求完成企業自查、政府檢查和隱患整改3個100%要求,對事發單位安全檢查流于形式、走過場,未能及時發現長期存在的安全隱患;被列入2022年第一批安全生產重點關注區域后,對企業傳導安全生產責任的壓力不夠,督促企業開展自查自糾力度不夠。

(二)余姚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排污單位失察失管

對排污單位排污許可事后監管不到位,對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和維護監督檢查不到位,未及時發現排污單位擅自改變廢氣處理工藝并產生新的污染物。

(三)余姚市應急管理部門行業監管不到位

對本行政區域內表面處理等危化品使用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不力。統籌指導臨山鎮安全生產“除險保安”工作不力,未對臨山鎮被列入重點關注區域存在的短板問題整改進行嚴格督導。未認真核查本轄區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排摸情況,未及時發現事故發生單位長期使用硫化鈉等危險化學品安全隱患。 

(四)安評機構安全評價與事實嚴重不符

2019年11月,山東海普安全環保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對吉宏表面處理有限公司危險化學品使用項目(鋁氧化)開展安全現狀評價時,安全條件檢查不全面、不深入;未將廢氣吸收處理系統納入安全評價范圍,未對氫氧化鈉使用現狀開展安全評價,未辨識出使用危化品硫化鈉存在的風險隱患;對企業建立相關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等情況評價與事實嚴重不符。

 

五、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一)涉嫌構成犯罪人員

1.談洪高,男,事故發生車間員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因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于追究刑事責任。

2.沈利明,男,余姚市吉宏表面處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2022年4月21日被余姚市公安局采取指定監視居住強制措施。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王小苗,男,1#廠房2樓東側車間個人合伙經營方合伙人之一,負責車間全面工作,2022年4月21日被余姚市公安局采取監視居住強制措施。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4.陳常明,男,1#廠房2樓東側車間個人合伙經營方合伙人之一,負責車間外勤工作和日常生產管理工作,2022年4月21日被余姚市公安局采取監視居住強制措施。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事故有關單位及人員

1.吉宏表面處理公司。違規出借證照,未對承租人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未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并及時發現安全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2.焦單武。安全生產管理員,負責吉宏表面處理公司日常安全生產工作。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3.山東海普安全環保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評價報告與當時實際情況嚴重不符,報告結論定性嚴重偏離客觀實際,違反了《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對于事故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涉及違法建設、違規存放危化品、違法銷售危化品及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行為,建議移送有關主管部門進一步調查并依法作出處理。

(三)政府部門及公職人員

對于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的地方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等公職人員在履職方面存在的問題,事故調查組按照《關于在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追責問責審查調查中加強協作配合的通知》(甬紀辦〔2021〕21號)相關要求,移交市紀委市監委事故追責問責審查調查組依規依紀依法組織開展審查調查,對有關人員的黨政紀處分,由市紀委市監委依規依紀依法作出處理。    

責成臨山鎮人民政府向余姚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并抄送余姚市安委辦。

責成余姚市人民政府向寧波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并抄送寧波市安委辦。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4·17”事故的發生,充分暴露出相關責任單位安全意識淡薄、主體責任缺失、監管執法不到位等問題。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堅決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確保不再發生類似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針對事故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以下防范整改措施建議:

(一)夯實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

各級黨委政府要認真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強化紅線意識和底線思維,嚴格落實國務院安委會《關于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落實 堅決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25條實施意見和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29條實施意見,按照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有關要求,進一步健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形成各級黨政主要負責人親力親為、靠前協調,其他班子成員認真履行各自崗位安全職責,相互協調、相互支持、齊抓共管的責任體系,充分發揮在本地區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作用,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把安全生產工作抓實抓細抓好,尤其要針對“4·17”事故暴露出的問題,舉一反三查找工作漏洞,切實解決習慣性“以會議落實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以講話落實講話”,安全生產研究和檢查工作浮于表面的實際問題;要進一步厘清應急、環保等部門之間的安全生產監管邊界,層層壓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

(二)扎實有效推進重點行業領域專項整治

各地要結合安全生產“除險保安”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加強統籌協調,加快推進三類“園區、企業、設施”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行動,加快“三類園區”整合提升,推動園區管理主體督促入駐企業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治,督促“三類園區”企業開展危化品使用專項排查治理;加快完成“廠中廠”“租賃廠房”涉及危化品使用等隱患專項整治,深入開展電鍍、鋁氧化企業以及重點環保設施企業安全生產全覆蓋檢查,推動“騰籠換鳥”,及時關停不符合產業政策和排放不達標、環境風險大的電鍍(鋁氧化)企業,強化“三廢”處理運行管理,推進生產廢水處理、廢氣處理實現PH值自動調節控制加藥方工藝。

各級各有關行業及主管部門要按照“三管三必須”和“誰審批誰負責”原則,加強事前、事中、事后監管力度,強化部門聯合,加大精細化執法檢查力度,堅決打擊以租賃、承包等形式規避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排污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等違法行為,杜絕行業長期存在的弊病。對漠視風險、隱患嚴重、整改不力的企業,加大事故前違法犯罪行為打擊力度,強化行刑銜接,依法從嚴從重查處,堅決遏制同類事故再次發生。

(三)加快地方標準規范推廣使用

為進一步提高使用危化品工業企業的生產工藝、設施設備、現場作業等安全技術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大《使用危險化學品工業企業安全生產基本規范》(浙江省寧波市地方標準DB3302/T 1124-2021)宣貫力度,加快全面推廣應用,及時指導督促企業對照基本規范要求開展隱患排查整改工作。尤其是要推進涉危企業不應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推進使用酸性物質進行物品表面處理的涉危企業不應使用硫化鈉等含硫處理劑處理工業廢氣等規范要求落地見效。

(四)強化企業主體責任有效落實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督促各生產經營單位進一步提高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要性的認識,牢固樹立依法生產經營意識,大力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依靠科技進步提升企業本質安全水平;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強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和應急演練,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加強風險辨識,嚴格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安全環保“三同時”制度;嚴禁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加強對承包、承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統一協調、管理,明確各方安全生產責任,嚴防出現安全生產協議“甩鍋”現象,致使安全管理邊界出現“真空地帶”。嚴格環評和安評等中介機構監管,強化中介機構誠信建設,嚴厲懲處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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