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問題:根據《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HJ941-2018)中“8.2風險等級調整:
近三年內因違法排放污染物、非法轉移處置危險廢物等行為受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罰的企業,在已評定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等級基礎上調高一級,最高等級為重大”有以下疑問:
1、如受罰企業已繳納罰款,是否還需將風險等級調高一級?
2、是否僅因“違法排放污染物、非法轉移處置危險廢物”這兩種情況受到處罰才調整風險等級?
3、如企業未采取有效防治污染物措施,但污染物可達標排放,因此受到處罰是否需調整風險等級?
答:三年內因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調高一級環境風險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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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HJ941-2018)標準第三頁表1 企業生產工藝過程評估中,評估依據有一條是“其他高溫或高壓、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質的工藝過程”,對于這句話的理解是“其他高溫或高壓、且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質的工藝過程”還是“其他高溫或高壓、或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質的工藝過程”存在疑問。在《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HJ169-2018)中明確的是“其他高溫或高壓、且涉及危險物質的工藝過程”,那對于《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HJ941-2018)中這句話的理解可以是“其他高溫或高壓、且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質的工藝過程”,而不是“其他高溫或高壓、或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質的工藝過程”嗎?
《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HJ941-2018)中“其他高溫或高壓、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質的工藝過程”,提到的“易燃易爆等物質”是指按照GB30000.2至GB30000.13所確定的化學物質。
那么,兩版風險分級有何不同之處?
一、術語與定義
表1 術語與定義
二、分級程序
分級程序仍沿用了舊版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物質數量與其臨界量的比值(Q)、評估生產工藝過程與環境風險控制水平(M)及環境風險手提敏感程度(E),三個參數的定性定量分析,從而確定企業的風險等級。
不同的是,新版分別對涉氣和涉水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等級進行評級,分別通過涉氣(或水)的Q、M、E進行定性定量分析,分別得出風險等級,最終以兩者等級高者確定企業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等級。
三、分級參數
1、 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物質數量與其臨界量的比值(Q)
舊版未對風險物質進行分類,新版根據風險物質的風險類型分為8類,更有利于企業對風險物質的管理。
舊版:指南附錄B
新版:涉氣風險物質:有毒氣態物質、易燃易爆氣態物質、有毒液態物質、易燃液態物質、遇水生成有毒氣體的物質、其他類物質及污染物(部分)
涉水風險物質:有毒液態物質、易燃液態物質、其他有毒物質、遇水生成有毒氣體的物質、重金屬及其化合物、其他類物質及污染物,以及溶于水的物質:硒化氫、甲醛、乙二腈、二氧化氯、氯化氫、氨、環氧乙烷、甲胺、丁烷、二甲胺、一氧化二氯、砷化氫、二氧化氮、三甲胺、二氧化硫、三氟化硼、硅烷、溴化氫、氯化氰、乙胺、二甲醚,和遇水發生反應的物質:乙烯酮、氟、四氟化硫、三氟溴乙烯。
2、評估生產工藝過程與環境風險控制水平(M)
淡化企業安全生產控制對環境風險等級的影響,突出環境風險防控措施的實施和日常管理。
(1)新版取消舊版中表4 企業安全生產控制的評估。
(2)對事故廢水的收集提出可通過協議單位或自建管線將收集廢水送至廠區內污水處理設施。
(3)新增危險廢物的環境管理,針對危險廢物分區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具有完善的專業設施和風險防控措施。
(4)新增涉氣的防護距離情況,應符合環評及批復文件中關于防護距離的要求。
新增近3年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情況的分析。
3、環境風險手提敏感程度(E)
新版分級方法分別劃分了大氣環境風險受體敏感程度和水環境風險受體敏感程度。
四、風險等級調整
舊版:
(1)滿三年重新劃定環境風險等級;
(2)涉及的Q、M、E發生變化導致風險等級變化的;
(3)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并造成污染的;
(4)有關企業環境風險評估標準或規范性文件發生變化的
新版:近三年內因違法排放污染物、非法轉移處置危險廢物等行為收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罰的企業,在已評定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等級基礎上調高一級,最高等級為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