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法律未對非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和聯網作強制性規定。地方性法規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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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監測數據可作為處罰依據嗎?
2016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中明確規定:
“企事業單位在線監測數據可以作為環境保護部門監管執法的依據。”
根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污染源自動在線監控數據與其他有關證據共同構成證據鏈,可以應用于環境行政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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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安裝后未按時完成驗收的是否要處罰?
對未按要求完成驗收的,現行法律中沒有針對性的處罰條款。
但監管執法中發現未按規定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并聯網,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或以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應依照《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一百條和《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八十三條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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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監測設備是否屬于強制檢定設備?
《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規定:“本目錄內項目,凡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的,均實行強制”。
該目錄中第42項“聲級計”、第44項“有害氣體分析儀”、第50項“煙塵、粉塵測量儀”、第51項“水質污染監測儀”等環境監測設備,這些均屬于強制檢定的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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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重點排污單位有責任按照標準、規范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過開展比對監測、定期檢定和校準校驗等方式,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從而保證監測數據的真實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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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要對自動監測數據進行有效性審核嗎?
2017年9月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第(十)項規定:
“取消環境保護負責的有效性審核。”
2017年11月27日,《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有效性審核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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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篡改、偽造監測數據?
根據公安部、環保部等5個部委于2015年共同發布的規章《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六條作出了明確規定:
“《環境保護法》第63條第3項規定的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偽造用于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動監測儀器設備的監測數據.....”
并指出了4種具體的情形:
《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
(一)違反國家規定,對污染源監控系統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或者對污染源監控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二)破壞、損毀監控儀器站房、通訊線路、信息采集傳輸設備、視頻設備、電力設備、空調、風機、采樣泵及其它監控設施的,以及破壞、損毀監控設施采樣管線,破壞、損毀監控儀器、儀表的;
(三)稀釋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擾監測數據的;
(四) 其他致使監測、監控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