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土十條”的發布實施,環保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土壤污染防治研究中心主任林玉鎖表示,針對大氣、水和土壤三大環境介質,我國已經制定了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但至今還沒有專門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環保部環境規劃院生態部(土壤環境保護中心)主任王夏暉研究員告訴記者,世界上20多個國家和地區都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的專門法律法規,但是,我國土壤環境立法工作相對滯后,目前仍在起草過程中。
林玉鎖認為,加快制定一部專門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刻不容緩。
“土壤污染的危害較大,主要是對農產品安全、人居環境和生態系統造成不良影響。”在王夏暉看來,農作物吸收和富集某些污染物,影響農產品質量,造成減產,長期食用超標農產品可能危害人體健康。同時,住宅、商業、工業等建設用地土壤污染可能通過呼吸、皮膚接觸等方式危害人體健康。污染地塊未經治理修復就直接開發,會給有關人群造成長期的危害。
土壤污染的危害不容置疑,令人更加擔憂的是,目前,我國土壤環境監管能力不足。據王夏暉介紹,目前,我國在空氣、地表水、聲環境等常規環境監測領域已形成了比較成熟的監測體系,具有較強的監測能力,但土壤環境監測能力亟待加強,尚不能及時掌控全國和區域土壤環境狀況。同時,市、縣級環境監測機構土壤環境監測儀器設備、專業監測人員匱乏,土壤環境監測體系總體滯后,對酞酸酯、激素類等新型土壤污染物的監測更為缺乏,常常使區域環境綜合分析遇到瓶頸制約。此外,土壤環境監督執法、風險預警、應急體系建設也較為滯后,大氣、水、土壤全要素協同監管機制尚未建立。
王夏暉說,大多數地方規劃部門在編制城鄉規劃時,尚未將地塊土壤環境質量作為規劃用途的重要考量因素;建設部門發放選址意見書、國土部門用地預審環節,尚未充分考慮用地的土壤環境狀況。
王夏暉認為,各級地方政府對本轄區土壤環境質量負責、依法公開環境信息等職責落實不到位。很多重污染企業尚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用地土壤環境,沒有切實履行公開環境信息的義務。
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土壤污染與控制研究室主任谷慶寶告訴記者,從世界范圍來看,土壤環境保護立法始于20世紀70年代。各個國家土壤環境保護的立法背景和法律設計有所不同,從立法體例上看,既有專項立法模式,也有分散立法模式。
谷慶寶說,從各國土壤環境保護立法的模式來看,專項立法已經成為世界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潮流。“一些國家雖然沒有制定專門的土壤環境保護或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但多在其環境保護法中設專章規定土壤環境保護或土壤污染防治的問題。”
對于土壤污染立法,“土十條”也提出明確要求。比如,2016年年底前,完成農藥管理條例修訂工作,發布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農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2017年年底前,出臺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廢棄農膜回收利用等部門規章;到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體系基本建立。
據環保部有關負責人介紹,為推進土壤立法工作,近兩年來,環保部配合全國人大環資委深入開展調研,修改草案10余稿。根據全國人大環資委安排,擬在今年年內進行兩次內部初審,2017年提交給全國人大常委會,完成提請和審議的任務。